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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共江苏省委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苏委〔2009〕413号)和《中共苏州市委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苏发〔2009〕56号),设立苏州市旅游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,正处级建制。

一、职责调整   

(一)取消的职责   

1.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   

2.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。   

(二)新增的职责   

1.组织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。   

2.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,组织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。   

3.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,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,负责旅游星级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管。   

4.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、旅游目的地、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,协调组织假日旅游、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等旅游工作。   

5.拟订全市旅游区、旅游设施、旅游服务、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。   

6.承担市委、市政府部署的《苏州旅游业全面提升计划》的工作任务。   

(三)强化的职责   加强对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。  

二、主要职责   

(一)贯彻实施国家、省旅游业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标准,起草相关法规、规章草案,制定全市旅游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,指导全市旅游工作。   

(二)拟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,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,组织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。承担市委、市政府部署的《苏州旅游业全面提升计划》的工作任务。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。组织全市旅游资源调查、规划、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编报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。   

(三)制定全市国内旅游、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;负责全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;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、旅游目的地、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,协调组织假日旅游、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。研究制定全市旅游节庆活动、旅游会展活动的中长期总体规划,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全市旅游节庆活动,承办全市重大旅游节庆活动。   

(四)负责我市港澳台旅游事务的管理。   

(五)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、监督管理服务质量、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。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,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。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旅游区、旅游设施、旅游服务、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。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。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。   

(六)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,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,负责旅游星级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。   

(七)拟订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培养规划,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考试工作。   

(八)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指导和全市旅游体制创新改革工作。   

(九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联系方式
地址:苏州市十全街345号 苏州市旅游局 
电话:0512——65305887 
传真:0512——65305887 
电邮:zxzx@visitsz.com 

苏州市旅游咨询中心 苏州旅游热线:0512——12301  
苏州市区旅游咨询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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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街主中心站 东北街221号 电话:0512——675313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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